人民评审工作操作指南
1.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对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改革创新,扩大调解面,增加调解力量,成立村人民评审委员会;人民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评审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评审员由人民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评审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评审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根据村民委员会会议内容成立组织、推选和聘用人员。
3.制作并启用***村人民评审委员会公章(各乡镇将村名报至县司法局统一制作)。
4.制作人民评审协议书,盖***村人民评审委员会印章(与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本由司法局提供)。
5、***村人民评审委员会根据矛盾纠纷复杂程度,确定评审员(主持人、出席人)和参加人(除评审员以外的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各类能人等);确定评审地点(村或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