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坚持事前调研、事后监督的原则。
3、坚持精心组织、从速从快的原则。
4、坚持互让互谅、和谐相处的原则。
5、坚持依法依规、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调解机构
1、县级大调解领导小组在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为民办设立大调解中心,由县大调解办召集调解会议;
2、乡级(社区)大调解领导小组在乡镇政府(社区委员会)或乡镇法庭设立大调解室,由乡镇大调解办召集调解会议;
3、村人民评审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评审室,由村评审办召集评审会议。
三、调解步骤
1、村屯发生的矛盾纠纷,由村人民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指派评审员(人数不确定),确定参加人(可有可无),选择评审地点(村部、百姓家中)。调解成功的,形成评审协议书,加盖村人民评审委员会公章,具备条件的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按大调解工作程序,向乡级调解组织申请再次调解。
2、乡级(社区)大调解领导小组收到村人民评审委员会申请后,按规定启动乡级大调解。对于乡镇直或社区发生的矛盾纠纷,直接启动乡级(社区)大调解。调解成功的,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乡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具备条件的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按大调解工作程序,向县级调解组织申请再次调解(长山乡、兴十四镇、兴隆乡、宝山乡、平阳镇和甘南县城的红旗社区、东方红社区、繁荣社区、光明社区向设在县法院的县大调解中心递交申请;甘南镇、中兴乡、东阳镇、巨宝镇、查哈阳乡和甘南县城的幸福社区、建设社区、东风社区、立新社区向设在县司法局的县大调解中心递交申请)。
3、县大调解中心收到乡级(社区)大调解领导小组申请后,按规定启动县级大调解。县法院院长、县司法局局长作为县级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别负责递交到本单位大调解中心案件的审核,并协调相关县领导和责任单位开展大调解工作。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及时上报到县级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统一组织。
4、经县级大调解组织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四、调解程序
1、召开调解预备会。对矛盾纠纷进行初步商榷,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并由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取证。
2、确定调解参加人员。由各级领导或专业调解员为主持人,相关单位业务同志为参加人,如案件需要可列席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人民陪审员参加。
3、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工作原则上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进行。地点为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中心(或调解室、评审室)。一般情况下在调解会召开前3天,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知主持人、参加人和当事人。
4、召开调解会议。首先,由工作人员宣读会场纪律;第二,由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事由陈述;第三,职能部门从专业角度表达观点;第四,主持人进行初步总结和分析;第五,当事人双方做再次陈述;第六,工作人员表达自己的调解建议;第七,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第八,当事人双方交换商谈调解意见;第九,达成协议的由工作人员制作调解文书(未达成协议的形成申请上级调解组织再次调解文书);第十,主持人现场组织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备条件的进行司法确认(或主持当事双方签订申请意见)。
5、加强调解跟踪问效。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监督落实;对始终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协调法院,确保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五、责任分工
1、各级调解组织负责成立本级调解机构、确定本级调解人员、落实本级调解场所、制作本级调解文书、开展本级纠纷调解(评审)、申请上一级组织调解等工作任务。
2、县法院、县司法局分别负责5个乡镇、4个社区的调解工作,每个乡镇和社区都安排具体联系人,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大调解各项工作的落实。(县法院负责长山乡、兴十四镇、兴隆乡、宝山乡、平阳镇、红旗社区、东方红社区、繁荣社区、光明社区;县司法局负责甘南镇、中兴乡、东阳镇、巨宝镇、查哈阳乡、幸福社区、建设社区、东风社区、立新社区)
3、乡级(社区)大调解工作负责人是乡镇(社区)主要领导,乡镇向各村派驻具体联系人,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大调解(人民评审)各项工作的落实。
4、村级大调解工作由村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简单案件以屯为单位由该屯评审员(一般为屯长)组织评审,复杂案件由村民评审委员会统一安排。
5、全县大调解工作实行通盘监督考核,每季度由县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调解工作机构、人员、场所、办案质量和效果等。年终统一排名,同一乡镇内村与村之间比较,不同乡镇之间比较,专职调解员之间比较,法院与司法局联系乡镇人员之间比较。每次检查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向县大调解领导小组成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