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郭飞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4-10-11 15:04:02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郭飞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文友与你、张大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甘法执字第54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生效的[2014]甘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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