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调研成果

小区内车辆被损坏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1 14:43:47


   原告高某所有的一辆现代牌轿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早起发现车身有划痕,第二天又发现车身被他人用钥匙划坏,于是原告找到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调出小区监控录像,但被告答复,原告的车辆停放在盲区,没有监控录像。原告认为,原告是小区业主,按时向被告交纳物业费,被告对小区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小区的监控必须起到摄像记录的作用,原告轿车被损坏,监控未能记录侵权人,导致原告无法向他人索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向被告物业公司追偿。

   经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只有缴纳2013年物业费564.00元的收据一张,且对双方权利义务并未详细约定,故本案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范对被告物业公司的义务进行明确。因在小区内安装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的范围大小并非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必须将小区内所有区域都呈现在监控录像范围内,换句话说如果物业公司将小区都安装了监控录像,则有侵犯小区居民隐私之嫌,故法律未将安装监控作为物业公司的强制性义务。相反,如果安装监控,需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告以原告车辆停放在盲区没有监控录像为由不能提供录像,应属合理之意。如果要求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区域或所有公共区域都安装摄像头,处于监管之下,对于普通的住宅小区对用户只收取几十元每月的物业费,权利义务不相对等,未免过于苛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对原告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应否赔偿原告修车的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说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但笔者认为此安全保护义务不应一概而论,即不应将小区居民发生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全部归责于物业公司。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及公平的法律原则,物业公司向小区居民收取物业费,是管理费用的受益者,对小区的管理自然负有责任,但是其收取的管理费相对于居民的财产损失比例悬殊,如果让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财产损失,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有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故笔者认为,对于小区居民所受损失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物业费收取高低划分赔偿责任,让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分担,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又能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公平的社会效果。

   本案在庭审后一周,原告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自愿撤回起诉。虽然本案以撤诉结案,但却引发我们的思考。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地处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县城,所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并不高,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缺乏资源给予特殊看管,但现在拥有私家车的住户越来越多,车库已成为稀缺资源,更多的居民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所以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安全问题已经不容忽视。而现在车辆受损的案件,多是找不到侵权人的无头案,所以矛头均指向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已成为业内探讨的热点问题。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但车辆属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对于每月几十元物业管理费而言,如果让物业公司负完全的保管责任,对物业公司则权利义务失衡,故笔者认为,应当让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物业公司对财产损害的过错程度和受益多少,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划分责任比例,既能分担社会风险,又能体现公平的法律要义。

责任编辑:贾传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