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加在各基层法院已经成为一致现象。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最后都要向当事人送达一份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文书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在上诉期限内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则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产效力。至此一审程序终结,法院整理卷宗归档;双方当事人手中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可说明其离婚状态。但没有任何一种程序规定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离婚信息要与婚姻登记机关共享,从而导致双方已经法院诉讼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还并不知情,当事人可轻易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书或开具结婚证明,由此产生一个当事人可在离婚与结婚两种婚姻状态中任意选择的结果。这种结果又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身份关系上使重婚在形式上合法化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并递交了一份结婚证书,声称另一份已经丢失,此情况符合法院立案条件,法院立案受理,经调解双方离婚,法院向双方送达了离婚调解书。之后二人又自行和好,但没有在登记机关补办任何结婚手续,双方又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多。两年后男方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男方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与另一女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书。该男子还经常回家与前妻生活,并用之前未向法院递交、声称丢失的结婚证书与其前妻以夫妻身份办理了户口、购房等手续。该男子已经构成重婚,但与两位女子都有结婚证在手,如没有婚姻登记机关的详细核实,其他部门很难查清其真实性。
(二)在财产关系上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在上面案例中,男方用实际已经失效的结婚证办理了购房手续,与其前妻共同共有了一处房产。但在法律关系上男方购楼款是其在外打工期间赚的钱,该购楼款的性质是其与第二位妻子的共同共有物,该楼如果其二婚的妻子到法院起诉主张该楼所有权,法院有理由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该男子的前妻一定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会引起较大的纠纷。
(三)在继承问题上产生形式上的错误认识笔者在办理案件时遇到这样一个案件:保险公司起诉被告王某返还保险赔偿金。被告王某,女,1999年对其丈夫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时王某与李某因找不到结婚证,向法院递交了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结婚证明,法院受理后,经调解双方离婚,并向双方送达了离婚调解书。而后二人又在一起同居。一年后,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向李某的法定受益人赔付保险赔偿金。王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在法院声称找不到的结婚证书,证明与李某的夫妻关系。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李某的保险赔偿金。李某生前的债主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已经与李某离婚为理由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得知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李某的保险赔偿金,理由是王某不是李某的法定受益人。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无能力辨别王某与李某是否是夫妻关系。而王某提供的结婚证也却是婚姻登记机关所发,保险公司有理由认为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事实上其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王某也用此抗辩李某的债主。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性的使用对其有利的婚姻状态,在形式上,其提供的证据都是合法的,但诉至法院就会真相大白。王某涉嫌保险诈骗,但给王某以保险诈骗机会的正是法院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离婚时的程序漏洞所造成的。针对这一现象,笔者经过思考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在现代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社会,只要法院将审理结果与婚姻登记机关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即可解决。但在现实中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一)权责不明,互相推卸的问题。按照法院的审理程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不上诉,法律程序即终结。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送达的相关规定,如果送达,由谁送达,定期送达还是即时送达,由谁签收等问题都是需要两个部门进行商量的,这也无疑给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增加了工作量。可能还要增加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增加财政支出。
(二)信息共享的软、硬件问题。目前,仅仅是婚姻登记机关内部信息也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很多地区还是手工统计,即使借助电脑也只是为了方便存储和更改。更早期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尘封在档案局或者已经无法核实了。只有近几年的婚姻信息才录入微机,实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把所有的婚姻登记信息全部录入微机,也无法实现全国联网是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一大障碍。法院的信息平台也是刚刚建设初步成型,还没有与其他部门实现联网。如果联网还存在网络安全的问题。这就使双方均无能力也无意愿共享婚姻登记信息。
(三)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婚姻信息对当事人属于个人隐私,很多人不愿意将之公之于众。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的信息联网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这就带来一个很严重的安全保密问题。如何在该查阅的时候可以方便的查阅,又不至于泄露个人信息,是现在仍在探索的信息安全问题。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贩卖侵害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婚姻信息被泄露,很可能使很多家庭受到影响,甚至发生更大的混乱。
(四)信息更新滞后性的影响。法院只能在当事人婚姻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知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接到通知并进行更改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还是会出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消除这种滞后性就要求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更新婚姻登记关的系统信息,这就涉及权限和共享的问题。不止在技术层面,在部门之间这种权限也是需要协调处理的。最后笔者希望能尽快完善并建立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婚姻变更信息能够及时快速的变更,以免造成各种漏洞,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使一些缺少法律思维的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