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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调解又化解一起村民与村委会承包鱼池的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4-08-25 10:33:12


              法院大调解又化解一起 村民与村委会承包鱼池的矛盾纠纷

作者 高廷富

     2014年8月22日,申请人刘春接过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时,握着调解员李密林的手热泪盈眶的说:是法院大调解让我没花一分钱,帮我解决了多年的纠纷,大调解真是便民利民,法院确实为老百姓办实事! 1999年5月4日兴隆乡望山村民刘春与兴隆乡兴国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养鱼池承包合同,期限为20年,自199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承包费17766.90元,已于2000年1月6日一次交清。之后,刘春对承包的鱼池进行了挖掘建设,形成规模。后来兴国村与先锋村由于土地界限问题引起两个村的村民上访,2000年8月7日经甘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兴国村承包给刘春承的鱼池和其它部分土地划归先锋村所有。之后,先锋村于2008年6月1日将该鱼池承包给村民杨永财,杨永才将鱼池全部推平耕种了庄稼。于是,刘春开始找村委会和乡政府,但是均未得到处理,刘春想我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交了承包费并且挖掘建成了鱼池,可如今鱼池让别人毁了种庄稼,越想越窝火。然后,刘春一纸诉状将先锋村、兴国村和兴隆乡政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要求停止侵害、恢复鱼池原样。

    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李密林多次深入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情况,并与乡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情况,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按照县委当年有关文件的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解除1999年5月4日刘春与甘南县兴隆乡兴国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二是被申请人甘南县兴隆乡人民政府、甘南县兴隆乡先锋村民委员会共同补偿申请人刘春经济损失80000.00元。三是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余款50000.00元,自2015年起每年支付10000.00元,至还清为止。

    就这样大调解又化解了一起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贾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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