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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须仔细 无约超限难支持

  发布时间:2014-06-15 21:50:57


日前,甘南法院审理一起因建设施工合同而诉求施工费的案件,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于情于理都经得起推敲的裁判。

陈某本是一名从事彩砖铺设的包工头,曾承包县城内多家机关单位的彩砖铺设工程。陈某诉称早在2002年,应县质监局要求,为质监局铺设彩砖连同打水泥地面,该工程共计施工费15300.00元,质监局至今拖欠未给。县质监局辩称,陈某诉求之事无事实证据,而且诉争之事距现在已经整整10年,远远超出了诉讼时效。该案经甘南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诉争建设施工法律关系并没有法定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要求的施工费等合同要款均停留在口头上,于法无据;仅依靠几个朋友或工友的证言证实该施工过程,不足为信。而且,要求给付施工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陈某至今方诉诸法院,即便施工之事确实存在,业已丧失对质监局的胜诉权。

责任编辑:贾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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