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以被告人余某、贺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被告人余某与贺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均年过六旬,余某的爷爷和父亲均是自己制造膏药并销售,以此为生,余某的父亲去逝后,余某用从父亲那里学到的“技术”,也开始了生产祖传膏药,余某在甘南县早市销售膏药时,被甘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发现,遂报警,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余某承认自己和妻子已生产销售自制膏药四年有余,并且未取得生产批准许可证,但是并不知道这是犯罪。
甘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贺某生产、销售假药,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考虑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自己是犯罪,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到案后认罪悔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在街头巷尾经常会遇到卖祖传膏药等等的人,很多人买了之后没有效果,甚至会给身体带来伤害,严重的可能导致伤残、死亡,大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打击这些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