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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法院审结一“90后”团伙盗窃摩托车案

  发布时间:2014-01-30 09:26:04


因为没有钱花,几个“90后”的小年轻组成了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然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全部落入法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洋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胜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周立峰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洋、周胜峰伙同王小辉(已判刑)等人在铅山县永平铜矿一矿区62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翁某的灰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6元。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洋、周胜峰伙同王小辉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建材综合市场将被害人江某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15元。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洋、周胜峰、周立峰伙同王小辉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莘锋超市三楼将被害人杨某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12元。

    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洋伙同王小辉两人在铅山县永平镇政府旁边的居民楼将被害人陈某停放的蓝色众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洋、周胜峰、周立峰伙同王小辉四人在铅山县永平镇陈家寨街道路边将被害人陈某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胜峰、周立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洋、周胜峰、周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洋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胜峰、周立峰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该案中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悔罪表现等,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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