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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宝山法庭2012年受案情况的司法统计

  发布时间:2013-08-26 14:51:21


   人民法庭处于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窗口”,又是司法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往往承担着法院主要的民、商事审判任务。可以说,一个基层法庭以其司法威信与尊严,代表着法院在辖区群众与党政部门心目中的形象。

现状之呈现

   2012年,甘南县人民法院宝山法庭全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22件,受案标的额达到4829023.37元。其中调解结案52起,撤诉24起,调、撤率为62.3%,判决结案33起,判决率为27%。同比2011年受案情况,受案标的额上涨45.8%,调撤率下降了15.4%,判决率上升4.7%(如表一所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同时,适用督促程序办理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令案件64起,为金融机构清收欠款40余万元。

年份 受案数 标的额 调解数 撤诉数 调、撤率 判决数 判决率

2011年 94 2615902.24 51 22 77.7% 21 22.3%

2012年 122 4829023.37 52 24 62.3% 33 27%

   (表一,2011、2012年受案统计概况)

   

    具体各类案由的受案情况(如图二所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受案43件,占全年受案的36.1%,同比2011年下降4.3个百分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受案25起,占全年受案的20.5%,同比2011年上升10.9个百分点;健康权案件21件,占全年受案的9.8%,同比2011年下降8.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纠纷12起,占全年受案的17.2%,同比2011年上升4.4个百分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5件,占全年受案的4.1%。上述五大类型的案件系农村地区传统案件,基本上在法庭受案统计上占据大半,甚至超过80%。另外,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3起,承揽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各2起;受理修理合同纠纷、抚养权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各1起,这些案件系农村地区较为新颖的案由,占到法庭全年受案的20%。

(表二:各类具体案由的受案情况统计)

     二、问题之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尤以离婚案件占比重最大,近年来,离婚案件递增,通过审理,不难发现,引发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有:1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男方在外常年打工,女方居家,双方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能维系;3男、女一方在外被花花世界迷惑不愿归家,甚至下落不明的;4男、女一方或双方好逸恶劳、打牌赌博,无心经营生活的; 5第三者插足,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情形;6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的,甚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等等。笔者认为,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法律亦应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对于婚约财产纠纷这一农村地区典型的案件,由于男女双方草率举行结婚仪式、彩礼款的交付数额较大、父母居间主张,双方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往往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矛盾,导致该类纠纷往往争议较大。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而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凡订立婚约而收受礼物,固为一种赠与,惟此种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移转财物为目的,实系预想他日婚约之履行,而以婚约解除或违反时,当然失其效力,受赠人自应将其所受利益返还于赠与人。在此前提下,酌情考虑双方花销及生活必要支出,谨慎决断。

   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近年也呈现多发趋势,当事人因此诉诸法院,应当是诉讼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遇事敢“为权利而斗争”。但引发健康权案件的往往是邻里打仗斗殴导致,反而折射老百姓处事不冷静,不能采取相对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事后亦不能提供足够信服的证据,反过来却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我们说公民的人身健康、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公民享有对其人身、受损财产(包括租赁物)的赔偿请求权。乡邻当和睦相处,即使出现口角、摩擦,亦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诉诸法庭必须基于足够的事实根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否则权利人是徒劳增加自己的诉累。

    现代市场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多样化,农村地区亦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民间借贷案件逐年递增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不难发现,由于很多老百姓通过金融机构寻求贷款困难,从而向周围寻求资金支援,通过一方将金钱转移到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该利息往往高于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一方往往基于牟利心理,不排除一部分甚至是高利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笔者认为,由于基层百姓法律意识的淡薄,借款形式往往不规范,借款合同要件缺失,借贷保证或者担保约定不明确,往往忽视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些现状都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对于合法债权依照诚实、全面履行原则予以支持,对于恶债,应仔细查明,不予支持,对借款利息问题应着重查明。

    随着市场交换经济的完善、发展,买卖合同等民事合同案件开始增多,正如德国学者霍恩所言,“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买卖合同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45%是买卖合同纠纷)。农村地区主要体现为民间买卖、个体售购,因约定不明确、推脱风险、标的物归属不明、履行困难或者违背诚信原则等因素,导致形成诉讼,笔者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科学认定合同效力。出卖人履行了给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履行给付标的物价款的义务,理顺交换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加剧,新的矛盾和冲突促使新型民事纠纷逐渐显现,通常由侵权行为引发,涉案当事人往往不局限于单个人、法人,可能是一定区域的居民、一般消费者、公共团体,诉诸案由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财产权,非传统民事纠纷所能比拟,这给基层法庭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和冲击。法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但要考虑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并简单适用既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纠纷,还必须考虑判决的政策性目的和社会效应,在必要时还可大胆地通过创新判例来形成新的规范,一定意义上具有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积极能动。

   三、努力之方向

   在宏观方面,基层法庭应继续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为辖区乡镇乃至县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辖区百姓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着眼于维护辖区内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面对法律意识匮乏的老百姓,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在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旁听庭审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寻求诉讼外各种官方或民间的替代纠纷解决机构或解决措施,对诉讼进行过滤,减少诉讼程序之消耗,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现状。同时制定、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拓宽民意采集途径,灵活简易案件速调、速裁机制,提高简单民事案件审判效率;继续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减轻老百姓的诉讼成本与奔波劳苦;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注重调判结合的工作体制,始终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确保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重视诉前调解,尽可能将一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化解在庭审之前,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变通适用就地办案、方便诉讼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透明公开、阳光司法。应注意与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等密切配合,机动、合力地化解社会矛盾,巩固辖区内的大调解格局,不宜调解的及时判决,以裁判规范法律关系、定纷止争。

   在微观方面,基层法庭在继续依法审理涉及民生的传统案件的同时,应重视保护辖区老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促进家庭和睦,侧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损害赔偿、房屋拆迁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科学消化新类型民事纠纷,谨慎调控新的事实关系,灵活应用既有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实现辖区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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