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7日,双河农场电业局组织樊XX与金XX、陈XX、姬XX、徐XX、刘X、孟X、姜XX八名新招录人员进行岗前体检。下午3时左右体检结束后徐XX提议八人采取AA制去吃饭,庆贺大家体检都过关了。之后,几人来到双河农场鑫桂园小龙蒸饺,为感谢在上岗之后带工师傅袁X,又将袁X接到饭店一起饮酒。席间除孟X不胜酒力,只喝了了半杯(二两半的杯子)白酒就提前离席外,其余八人均喝了二至三杯白酒并且喝了部分啤酒。当晚6时30分左右,饮酒结束,袁X离开饭店回家,樊XX提议其余七人去唱歌。七人来到双河农场金冠KTV,并且将袁X又接到金冠KTV。八人在歌厅继续饮酒、唱歌,期间又喝了12瓶啤酒及俄罗斯产的AK酒。当晚9时多,众人离开金冠KTV各自回家。樊XX在回家的路上摔入路边的沟中死亡。经梅里斯公路巡民警大队双河中队委托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XX系因生前起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中枢神经损伤而死亡。同时检测出樊少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9㎎/100㏕,达到醉酒状态。梅里斯公路巡民警大队双河中队认定该起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
樊XX的父母樊X、张X认为,因八 被告劝酒致使樊XX被动饮酒过量,八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樊XX 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肇事死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此起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判令八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合计12万元。即樊少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30%,111585.45元,及约10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经本院审理后,对该案件存有两种意见:
八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在共同饮酒
过程樊XX系其自动喝酒,喝酒过程中没有人向樊XX劝酒。樊XXSI死亡是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当造成的,八被告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
八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民事赔
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樊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但其在与朋友饮酒后仍执意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故对自身死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孟X因不胜酒力,在饮酒过程中即提前离席,并没有参加与死者大量饮酒,也没有参加后续的到KTV唱歌的活动,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七被告在明知樊XX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地劝阻其饮酒,又在酒后放任樊XX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虽与樊少威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对造成樊少威过量饮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存有过错。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七被告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七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