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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究竟谁买单----

鲁某诉某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7-17 09:13:08


     悬赏广告究竟谁买单----

   鲁某诉某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徐灵灵

案情综述

    1999年12月12日,某市一街道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同意被告某市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被告某市市公安局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该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原告鲁某提供了线索。被告某市公安局在案件破获前奖励给原告10万元。案件破获后,被告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我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原告鲁某因与被告某市公安局发生悬赏广告纠纷。

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的采纳情况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以下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发布了悬赏通告。提交被告发布的悬赏通告。证明自己履行了悬赏通告要求的义务。向在被告单位工作的亲属提供线索,向侦查人员详细介绍两名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及配合相关的侦查工作。证明自己提供的线索是唯一破案线索。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线索,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针对自己的答辩理由具有以下举证责任:证明原告提供的线索不足以直接侦破案件。除原告提供的线索外,自己作了大量的侦查工作才得以侦破案件。原告出具的收到奖励款10万元的收条。证明自已已经依据悬赏通告履行了对原告的给付义务。其他证据: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及被害人家属交付被告50万元奖金。

    被告发布的通告、原告出具的收条经过质证后法院均予以采纳,但公安局长的证言依据本案分析,可能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经双方质证无异议后,应该予以采纳。被害人家属的陈述经过质证后予以采纳。当事人关于自己主张的陈述,法院依据查明的案情综合评判后,予以采纳。

    三、涉及的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

   本案案由:一级案由:债权纠纷。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悬赏广告纠纷。

    五步裁判法:

    第一,发现请求权。本案原告与被害人家属存在悬赏合同关系,被告公安局仅是代理被害人家属的行为发布悬赏广告,因为被告公安局没有妥善履行好代理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请求权定性。本案原告基于被告严重侵犯了其获取被害人奖励的权利选择了债权之诉,该请求权为合同债权请求权。

    第三,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请求权成立的判定。本案属于债权请求权,再细分属于合同之债请求权。

    第五、适用法律裁判

    本院认为:焦点一:原告提供的线索是不是唯一使案件得以侦破的线索,公安局长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线索是被告获得的唯一重要的线索,根据该线索,被告迅速破获了此案。且被告也未有相反证据证明有其他破案线索。

    焦点二:对原告的奖励应适用悬赏通告的第一条还是第二条还是两条都适用给付奖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作为悬赏通告的发布者,属民法中的代理行为,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在通告中表明被害人家属愿意奖励线索提供人50万元奖金,该委托仅仅体现在悬赏通告的第一条,第二条至第四条属于悬赏通告发布者即被告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为无权代理。原告提供的线索是使案件得以迅速破案的唯一线索,那么依据悬赏通告第一条约定“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家属应支付原告50万奖金。且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奖金收条也表明10万元仅是预付款,并不是全部奖金。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广告内容解释,一方面可以救济原告可能遭受的潜在的损害,一方面又促使公安局谨慎发布悬赏广告并严厉制裁公安局因广告内容歧义而发生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

    关于鲁某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东港市公安局应再向其给付50万元报酬的问题,因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的,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某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

    焦点三:被告违约行为导致被告违反了悬赏广告的第五项“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是否会产生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该公安局的违约行为导致保密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造成原告人身权益的侵害,因为没有发生被举报方的报复性侵害,即使发生了被举报方的报复性侵害,也很难证明。拒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丹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某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50万元给付鲁某;

    三、驳回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0元,由么某市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法律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计算

    公安机关共向原告支付50万元,公安机关已经支付了原告10万元,应当支付其于的4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0元,由某市公安局负担,共421020元。

    五、其他问题

   (一)悬赏广告应当纳入与合同一并作为债权独立发生的单方允诺行为中,在法律没有规定单方允诺行为为债的发生方式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只能将悬赏广告纳入合同法中调整。在以后的民法“债权总则”编中应当加入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行为。

   (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会导致报复人,或者报复人和原告一起对公安局绑架索要无根据的赔偿,造成公安局的负担加重,调查公安局的违约行为是报复性侵害发生的唯一信息来源既需要成本又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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