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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无讼社区(村屯)”的价值性与可行性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3-07-17 08:57:52


    摘要:“无讼社区(村屯)”本是源于儒家思想---2500年前孔子所梦想的“无讼社会”,如今再起波澜,有其独特价值所在。其宗旨是倡导社区(村屯)自治和司法能动维权,以最大限度、最低成本定纷止争、维权护益。该机制绝非运动式强迫性司法,而是基于民俗世风,以对权利的深层次保护和对纠纷的全面性化解为目标,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现今诸多社区(村屯)居民维权意识日渐提高,“无讼社区(村屯)”在硬件、软件条件上业已初具雏形,有了构建该机制乃至推广的基础。但该机制的完善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涉及部门的多层次感知,民众的更多理解,更需要在司法引导的前提下全社会的积极联动之努力。

    一、“无讼社区(村屯)”是为何

    (一)、“无讼社区(村屯)”之概念

    所谓“无讼社区(村屯)”,就是以社区(村屯)为单位,借助社区(村屯)居民对权利义务相互统一的认同感,以及对自身、对他人利益的关注度,而将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来化解的机制。“无讼社区(村屯)”倡导社区(村屯)自治和司法引导功能,代表一种司法理念,一种动态和静态相互融合的存在,其呼应于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方式,旨在尽最大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通俗言之,就是有了矛盾纠纷,不是轻率地去法庭剑拔弩张,而是在社区(村屯)里平心静气地协调、解决问题,力求做到在民、商事纠纷和能够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小纠纷不出社区(村屯),大纠纷不出法庭”。虽言之为理想状态,但“无讼社区(村屯)”绝不是虚无和想象物,其有着浓厚的现实可塑性特点。

    (二)、“无讼社区(村屯)”的特点

    1、群体性因素,以一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血缘、宗族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进行共同生活的居民是构建“无讼社区(村屯)”的首要因素,而其中居民素质的高低相差无异、文化信仰不存在排斥性氛围、人口密度适当等决定着“无讼社区(村屯)”的脊梁是否经得起风浪。

    2、地域性因素,居民生活的地域空间,系各种地理条件的综合,是社区(村屯)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自然条件。同时应有功能健全、设置完善的人文组织与社区(村屯)配置,为居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源和娱乐、活动场所,从静态上影响着社区(村屯)无讼性的构建和发展,尤其以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具有矛盾纠纷调处功能的基层组织是“无讼社区(村屯)”的枢纽。

    3、文化性因素,社区(村屯)具备浓厚的“互帮互谅、和谐友爱”的文化抑或是精神。“无讼社区(村屯)”本身源于儒家“无讼”观念,社区(村屯)居民能够长期浸淫在“谦让”、“仁礼”的氛围中,自然积淀而成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是“无讼社区(村屯)”的根本内涵。

    二、“无讼社区(村屯)”的价值性

    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法院审判工作与社区(村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无缝对接,不仅是新形势下能动司法的要求,而且一直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这亦暗合了“无讼社区(村屯)”理念的价值所在。

    (一)、构建“无讼社区(村屯)”的效率性价值

    “自21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发展以来,效益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如果一个纠纷的解决成本超过其赢得纠纷后的利益,那么,该纠纷很可能不复存在。”这很好地诠释了司法效率的重要性。而据统计,我国2010年民事一审案件收案609万起,2011年为661万起,2012年1月到9月为577万起。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大量增加,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有严格规定,符合条件的,一审可以二审,二审后还可再审,有些案件甚至要进行十几次庭审方能解决,再加上我们缺乏非正常涉法涉诉上访的有效约束机制,这种循环往复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加影响办案效率,亵渎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原则。

    “无讼社区(村屯)”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和地域性的优势,追求花最少的时间和费用,广泛吸纳村主任或居委会干部、德高望重者组成调解员,设立调解联络点,一旦有矛盾苗头产生,联络点与调解组串联起来,积极能动的为当事人进行服务。“无讼社区(村屯)”解决矛盾的成本包括社区(村屯)调解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所付出的的劳动成本以及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的消费,双方能自由安排调解时间、调解方式等程序,从而减少诉争成本,提高效益。

    (二)、构建“无讼社区(村屯)”的公平性价值

    社会矛盾纠纷的构成主体和层次都是多元的,一旦纠纷产生,单纯从法律规则层面修复社会关系呈现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公力救济成本高、时间长;救济程序复杂,无证据无胜诉;有些判决往往在现实的困境中难以执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激化更深层矛盾;债权已过时效,债权人难以通过公力救济维权等等,这其中不免出现违法私力救济现象,甚至是黑恶势力冒头,长此以往,司法之救济将会日渐式微。

    “无讼社区(村屯)”倡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对增进居民之间团结,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价值。在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固然可以通过裁判作出胜负,但也有可能通过协调达到双赢,当双赢的价值被社会认同的时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和处分权就会受到更多的尊重。“无讼社区(村屯)”在介入矛盾后,不采取庭审时尖锐庄严地对抗形式,而是以“聊家常、话长短”的方式,选择社会习惯和公序良俗,双方坐下平心而谈,尽量在和谐的气氛中为当事人梳理、化解矛盾,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

    三、“无讼社区(村屯)”建设的可行性

    (一)、条件已初具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几年甘南县的社区(村屯)有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居民在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愈发增强,一些无理由的冲突或无道理的纠纷渐趋减少,这就为“无讼社区(村屯)”的建设提供了宏观条件。

    以甘南法院宝山法庭为例,近两年辖区内案件类型趋于稳定,调、撤案件处理结果相对良好,参见表一近两年宝山法庭受、结案统计情况,可以体现辖区居民维权意识逐年增强,民风诉讼理念愈发提升,通过法庭诉讼尚能达到如此调、撤率,“无讼社区(村屯)”本着地域、便民的优势更应胜一筹,不仅能避免争议双方之对抗,更能得到广大居民的理解、认同。

年份 受案数 标的额 调解数 撤诉数 调、撤率

2011年 94 2615902.24 51 22 77.7%

2012年 122 4829023.37 52 24 62.3%

   (表一,2011、2012年宝山法庭受、结案统计概况)

   

     再如表二,近两年该法庭受理案件类型稳定,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这几类案由。尤以婚姻家庭类与侵权类纠纷最为集中,而这几类纠纷,案发小区或村屯的调解委员会相对法庭更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缘于地域经验及社会威望,其出面说服教育亦或是调处纷争更能收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年份 受案数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侵害人身、财产类纠纷

2011年 94 39% 23%

2012年 122 36% 15%

   (表二,2011、2012年宝山法庭类型案件比例统计)

    以数字性的标准来衡量也许对一种理念的确认不是绝对科学,但至少代表一种可能、一种推进的可行。

    (二)、“无讼社区(村屯)”模式之创设。

    基于“无讼社区(村屯)”构建的宏观和当地的实地考察,我们倡导形成司法引导、行政参与和社区(村屯)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行政职能和社会责任共同承担的矛盾解决机制,不妨以党委牵头、法院主导、各部分机动参与、社区(村屯)搭建平台形成一种纠纷化解模式。

    1、横向联动模式。

    创建“无讼社区(村屯)”,法院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仅仅依靠法院或者法律是不够的,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调。本着人尽其才的原则,可考虑从政府综治办、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抽调专门人员,与法院“无讼社区(村屯)”负责人员组成专门办公室。对于涉及各部门的纠纷,各部门完全可以积极消化、调处,对于设计多部门的纠纷,在专门办公室的协调下,各部门通力合作、联合调处,不仅能全面梳理矛盾,亦可提高纠纷化解的民众认可度、权威性。

    2、纵向网络化模式。

机构或组织 职责划分

法院(法庭) 为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普法工作,必要时参与调解、指导。

司法所 及时收集、上报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指导调解员并给予培训;解决辖区内较大纠纷。

居委(村委)调解委员会 化解家庭、邻里纠纷;难以处理的上报司法所或法庭,亦可联合共同调解。

社区(村屯)联络员 处理各联络点内纠纷,难以处理的上报调解委员会

    表三,纵向网络化解决纠纷模式

    从表三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纵向的上下级网络渠道。在小区(村屯)设立联络员,作为纠纷处理的先锋队员,时刻掌握联络点动向,以点带面,形成“无讼社区(村屯)流动接待岗”,收集信息,及时化解或上报。这里面关键是要吸收一批思想品质高且群众威望好、基层经验丰富、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主动引导当事人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中自行和解。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预先发现、预先处理,逐层上报、层级处理,形成上下机动、多层次感知的调解机制。

    在上述两个模式中,应充分给予群众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性,包括对社会习惯和公序良俗的纠纷解决依据的选择,从而让双方冲突的价值充分体现,最终形成社会认同的价值观,这样亦会使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和处分权得以受到充分尊重。

    结语

    我们谈“无讼社区(村屯)”的构建,并不是那种头脑发热的运动式推进,实际推崇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效应,可以说是一种世风,亦可是民俗的渐进式积极氛围。这种理念反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冒进,反对脱离当地实际生活的盲从,区别于限权止讼的高压式强迫司法,是“对权利的深层次保护,对纠纷的全面性化解”。

    无讼社区(村屯)”的构建需要的不是一朝一夕的努力,需要的是民众自我保护、维权意识进一步觉醒,已要求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但正如苏力先生所言,“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初衷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协调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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