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中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在公检法机关中的具体如何适用。新法的出台为司法机关点燃了一盏明灯,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也能有效阻止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在侦查机关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逼利诱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样就或多或少的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也间接的造成了上访、民告官的形势严峻,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滞俈了法治建设的脚步,也造成了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的批判。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非法证据取得的始作俑者,是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颗毒瘤。前段时间网上曝出某县法院院长刘某被刑讯逼供,从被调查到被判无罪释放长达19个月的遭遇,使我受到了很大的震撼,姑且不论该院长是否曾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但不能不看出刑讯逼供却真真实实的存在于执法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刑讯逼供案的当事人都不会自己留下证据,但具有法律意识的刘某,因用硬纸片记下了自己被体罚的情节,这让办案人员无法不认账了。即使这样,办案人员是否受到法律的追究也是个未知数,很少有办案人员因刑讯逼供而获刑的。在中国司法现状中,虽然被告人极力的向法庭陈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但往往是以查无实据为由被驳回,当然,说“查无实据”也是事实,因为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的。尽管司法部门的最高机关要求办案有监控,如今绝大多数办案单位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办案人员轻而易举就能避开监控,即选择没有监控的场所折磨你,让你长久地原地站立着,或者用凉水浇你、用大灯泡照你,让你不能睡觉,反正尽量不会给你造成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外伤,至于内伤和精神伤害,医院是很难检查出来的,而受害人手头一无纸笔,二无相机,三无在场人,无法留下获取现场受迫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刑讯的,只有赵作海、佘祥林等这类“死人回家”,当时又“承认杀人”这样的冤案,才会倒查出虚假口供的形成原因,发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刘某的因被刑讯逼供而自称受到“震撼教育”,但仅仅他个人受到“震撼教育”又能有多大的意义呢?关键是要从法律程序上堵塞酿造刑讯逼供案的漏洞,消除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的条件,同时毫不留情地追究胆敢实施刑讯逼供犯罪行为的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刑讯逼供的问题不解决,对每个公民都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在一个权力不受到制约的社会环境里,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在“吃着火锅,唱着歌”的时候突然就被“麻匪”劫走了,从而在接受调查审讯时遭遇刑讯逼供。
新法的出台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大环境中提出的,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出发点,以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充分的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对法治建设的高瞻远瞩,这一法律的出台必然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必然会降低冤假错案的数量,必然会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使得刑事侦查、审查、审判更加合理合法。新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当事人、辩护人、侦查人员、检查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的非法证据的提出、排除等权力,使得当事人的权利有法可依,办案人员的权力有法可控,人权的实现有法可保,社会的进步有法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