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农村矛盾化解工作,作为一名从事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多年来,根据在辖区的司法实践,谈一谈基层法庭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过程中触及的一些问题,以便我们基层法庭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 找准农村突出矛盾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中司法保障的前提。
(一)土地纠纷影响农村稳定,是农村诉讼的重点。
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而物权法的实施及土地承包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争议、纠纷不断增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仅以甘南县平阳法庭为例,截止2010年4月,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就有800余件,具体表现为:
一是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在农村有的地方被机械执行。长期以来,人口田“生不添,死不减,嫁不带,娶不补”,便产生一些村屯家庭之间土地多少不均现象,有的“人多地少”;有的“人少地多”,使村民之间矛盾很大,加之国家粮食直补政策的刺激,引发土地纠纷案件增多。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一些土地承办人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他人使用时,只是以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也不规范;个别乡镇为发展规模经营,违背农民意愿,直接由乡政府出面与受让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侵害了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而未经发包方同意;有的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而未报发包方备案等等引发的纠纷。
三是出国打工人员承包土地是否收回问题。如我县东阳镇几年来有相当多出国打工的人土地被抽回,引发土地纠纷案件。
四是一些乡镇经管站职能履行不好。有的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对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审查不细,对出现的土地纠纷束手无策,或无人过问现象。
五是有的乡镇政府对土地纠纷越权仲裁,亦产生不少土地纠纷案件。
(二)婚姻家庭问题日益影响农村稳定,亦是农村诉讼的重点。
首先农村离婚率几年来居高不下,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造成农村家庭破裂,农民价值取向扭曲,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近几年审结的民事案件离婚占相当的比例,我县平阳法庭今年1至5月共受理案件64件,离婚的29件,占总数的45.3%。其原因很多,更主要的我认为与农民外出打工有关。在29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在外打工闹矛盾的就13件。而几年没有消息,公告后审理的6件,占离婚案件的20.69%。具体表现为:一是由于夫妻双双外出异地务工或一方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现象严重,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如有第三者插足,家庭很快破裂;二是农民在外面打工后,向往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感觉农村贫穷,导致婚姻关系产生裂痕;三是外出务工方见多识广,夫妻间价值观念发生差异,一方喜新厌旧导致家庭破裂;三是男方外出后,留守媳妇与公公、婆婆之间关系不睦的,亦产生家庭矛盾。
其次,在农村婚姻家庭问题中,“留守儿童”问题。由于农民夫妻双方外出打工,孩子的监护,教育责任落到爷爷奶奶身上,使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亲情,大多在孤独,寂寞中成长。加上经济条件差,生活环境不好,慢慢养成了性格内向、孤独、胆小、偏激、冷漠、自私等,并诱发心理及情感问题。甚至有的儿童根本没有近亲属的照顾,引发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
二,找准影响审判职能发挥的突出问题,是新农村建设司法保障的基础。
(一) 涉农案件审理问题。
一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在农村,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多数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不注意规范,有的只是口头约定,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虽然有书面的,但缺少条款,权利义务不明确;有的标的物未写清,承包地的界限不明;有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甚至有的土地多次转包,乱发包,一旦发生纠纷,审理起来比较复杂,疑难。
二是关于村委会债务案件。有的村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规范,收支不入账;还有新官不理旧账的、陈欠时间较长的、债务事实不清的。因此发生债务纠纷后,审理起来比较复杂,疑难
三是村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在农村的人身损害行为,往往取证、举证、作证难,案件的审理难度必然较大,往往使受害人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造成双方矛盾加大。而有的受害方借机多开药,乱住院,地扩大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矛盾。这都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 案件执行问题
一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涉农案件执行难。在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有些行政机关无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的虽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拖时间。当事人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成为被执行人后,对法院不理解,产生意见。
二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案件执行难。在前几年遗留的农业税等行政案件执行中,农民认为村委会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按法律规定要另案处理,当事人对此法律规定不理解,对法院不理解。
三是交通事故致残,致死案件。因赔偿数额较大,与当地农民收入相距太大,一案往往执行多年,久执不决。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对法院有意见。
四是农村普通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这是长期困扰法院的共性问题。笔者认为涉农案件执行难,一方面有法院自身因素,如有的干警能力不强,素质不高;有的不廉洁,执法不公及法院执行机制亦须不断改革创新等。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有的无执行能力,长期以来形成执行积案;有的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
(三) 审判职能发挥问题。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以势压人;要么一味蛮干,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等。总之,一些纠纷采取了非法律渠道解决的办法,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债务纠纷、征地拆迁、追讨工资、不合格种子问题等矛盾纠纷,只知道上访或找政府,甚至缠访、群体上访、闹访等。法律在农村普及不好,审判职能不能很好发挥。
二是盲目指责、对抗法院,影响审判职能的发挥。有的农民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过激行为;有的案件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有的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有的案件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等,还有的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提供的证据因超过举证期限而败诉,继续到法院纠缠不休。有的判决虽已生效,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受理的,便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亦有一些人不服一审判决,不上诉,上访,给法院审判职能发挥造成难度。
三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有的纠纷,委会由于领导怕得罪人,有畏难情绪,对村民纠纷调解效果差,村民或上访,或缠诉。
总之,作为基层法庭的审判人员,所述以上个人观点,旨在今后能为新农村建设更好的提供司法保障,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而有所借鉴。
作者:甘南县人民法院于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