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及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3-05-27 08:34:59


 一、诉讼费的缴纳标准:

   1)行政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

   2)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不收保全费;

   3)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二、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确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