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2-04-24 15:51:07


      1.人民法院采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证据可能灭失;对这类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存,以后将不复存在或不能起证据作用;
      2)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果对目前持有的证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同类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两种程序: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应写明保全对象、理由、时间、地点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诉讼参加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诉讼参加人对人民法院不批准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这些证据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应当依职权主动对这些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