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日,我院受理了甘南第一起醉酒赔偿案件,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老百姓在饮酒娱乐之余应注意酒友之间负有劝阻和安全保障的义务。
案情简介:2012年4月,李某路遇朋友唐某,两人交谈一会儿后唐某邀请李某中午一起到某饭店吃饭,同时又邀请了孙某、郭某、安某、马某、刘某五人作陪。夏某是该饭店老板,因与唐某是朋友,就过来招呼一杯酒后离开了。朋友郭某因有事,也中途离开了。余下李某与另五被告共同饮了大量的白酒后结账离开。此时李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但仍自行驾车离开,后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后,李某的妻子景某状告与李某共同饮酒的七名被告,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6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是因撞车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因此醉酒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因陪酒人没有对醉酒后的李某进行有效劝阻,在明知李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而让其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使其陷入了危险境地,违反了陪酒人对醉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李某死亡的间接原因,所以陪酒人对李某的死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陪酒人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夏某和郭某中间离席,并不知道李某醉酒后驾车离开,没有劝阻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夏某和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五被告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是甘南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因醉酒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引起全县人民很大关注。在这里要提醒广大酒友注意,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